本文转自【中国普法】;
未成年少女(nu)误入歧途(tu)
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
于近日被判(pan)刑
案情(qing)回顾
被告人(ren)杜某某于2006年2月份出(chu)生。2023年10月,杜某某以450元/个的价格购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,后以500至600元/个的价格多次贩卖给他人(ren),共贩卖9个,获利900元。
杜某某于2023年10月贩卖烟弹时未满18周岁。2024年4月17日,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(gui)案。
法院审理
江西省(sheng)赣州市赣县区人(ren)民(min)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(ren)杜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,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,情(qing)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被告人(ren)杜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主动投案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(cong)轻或减轻处(chu)罚;被告人(ren)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(shou)处(chu)罚,依法可以从(cong)宽处(chu)理。被告人(ren)杜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(ren),依法应当从(cong)轻或减轻处(chu)罚。
综上(shang),法院依法判(pan)处(chu)被告人(ren)杜某某有期徒刑一(yi)年六个月,并处(chu)罚金人(ren)民(min)币5000元,追缴(jiao)违法所得人(ren)民(min)币900元。
法条(tiao)链接
《中华人(ren)民(min)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(tiao)第一(yi)款:已满十六周岁的人(ren)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抵制不良诱惑(huo)
让青春远离(li)毒品
不要坠(zhui)入无(wu)底的深渊
不要将生命当作儿戏
来源:江西法院、中国禁毒